個資聲明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應向臺端告知下列事項,請臺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適用於臺端與本會洽辦僑外來臺投資、陸資來臺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及創業家簽證等相關業務及其附屬業務事項或向本會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傳輸方式提出詢問或建議時,所涉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行為。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臺端於本會相關公務申請書、聲明書及契約書內容等文件所填載或與本會公務往來期間所產生屬於個資法第2條所定義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聲明書、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檔案法等)或本會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
(三)對象:
1.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
2.配合依法調查之機關。
3.配合主管機關依職權或職務需要之調查或使用。
4.基於善意相信揭露個人資料為法律所必需。
5.臺端於本會網站或依本會指定網站所為,已違反網站服務條款,損害本會或他人權益 時,本會揭露個人資料係為採取法律行為所必要者。
6.有利於臺端權益。
7.經臺端書面同意。
8.基於委外契約關係,本會依約履行提供個人資料義務。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得以書面或致電本所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臺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臺 端請求為之。
五、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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